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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)(以下简称 36 号令)有关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,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。上述“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”,是指对输电、供电、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和试验。

输电线路(含公用电厂、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各类电源点送出线路)工程中的组塔(不含土建基础)、架线、相关附件金具的安装、维修、试验活动;变电(包括变电站、换流站、升压站等)工程中的一次、二次电气设施的安装、维修、试验活动;

与一般程序相比,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 括为以下三点:一是有明确适用对象。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 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。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办理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

取得二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 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 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 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..

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限:

(1)许可证申请、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延续,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,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如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派出机构负 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。

(2)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;申请补办许可证的,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首次申请许可证,可根据申请人自身条件选择申请四 级或五级许可证。

申请许可证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, 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;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还需要提交36 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业绩材料。

可以。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、单位合并相关材料,包 括合并批准文件、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、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。

可以。根据 36 号令有关规定,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。因此只有一个分立后的 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申报,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,按首次申请办理。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、单位分立相关材料,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、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。

申请许可事项变更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,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;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还需要提交 36 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业绩材料。

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,在申请 之日起前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,不予受理:

(1)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的;

(2)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;

(3)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活动的;

(4)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许可证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许可证的;

(5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(修、试)电 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。

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等材料。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,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。

按照 36 号令有关规定,“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请表”。建议持证 单位提前 3 个月左右提交延续申请,为办理此项工作预留充足时间。